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含本??粕逃?、中等職業(yè)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guī)劃和年度預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挑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zhí)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圃谛I倲档?%,每生每年5000元。
(二)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含預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含預科)在校生總數的33%,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2-3檔.
(三)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zhí)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zhí)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四)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基層單位就業(yè)的中央高校應屆畢業(yè)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粕可磕曜罡卟怀^8000元。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實際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補償代償。畢業(yè)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代償標準的,按照標準實行補償代償。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qū)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中等職業(yè)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zhèn))學生、城市涉農專業(yè)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yè)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guī)定分區(qū)域確定。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zhí)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yè)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yè)學生和非涉農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規(guī)定分區(qū)城確定。六盤山區(qū)等11個連片特困地區(qū)和西藏、四省藏區(qū)、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yè)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000元,具體標準由1000-2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檔。
第八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yè)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基層就業(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tài)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九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條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貸款規(guī)模,權重為25%;獲貸情,權重為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15%6;學生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35%。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重進行完善。
第十二條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yè)教育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財政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地區(qū)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80%6;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地區(qū)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80%、60%。
對因免學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享受免學費政策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yè)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梢园匆?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第十四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6;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50%6、30%、10%。
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標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guī)定繼續(xù)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省級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guī)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第十六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撥各省份當年預算資金。
中央高?;鶎泳蜆I(yè)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給高校。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zhí)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fā)放、執(zhí)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guī)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fā)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guī)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jiān)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反規(guī)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學生資助資金監(jiān)管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yè)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4%-6%、3%5%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中等職業(yè)學校應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二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因地區(qū)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yè)、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fā)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zhí)行。